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荣福,常德市X区正平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X乡县X镇X街。
负责人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军,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乙、雷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X乡县电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撤销原判,并判令安乡县电力局依法赔偿因电力起火造成的全部损失”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杨某乙、雷某在修建房屋时,雇佣本村X村民王某桥进行室内电路安装,电线系沿屋顶木制檩子排布,安装过程中没有进行防火处理,事后又在电线下方用易燃塑料篷布作顶棚。杨某乙、雷某于2008年3月份给安乡县电力局一次性交纳电力改造费240元,安乡县电力局统一购买了计量表、电力保安器、磁叉保险,安乡县电力局工作人员彭某安委托无电工作业资格的村民易金华给杨某乙、雷某进行了安装并供电。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杨某乙、雷某发现电力保安器不能正常动作,便多次给安乡X村用电的工作人员彭某安反映,请求处理,但彭某安一年多来始终没有处理,也没有给杨某乙、雷某下发整改通知书。2010年8月13日中午13时许,杨某乙、雷某无人在家,室内电路突然起火,因为救援不及,杨某乙、雷某房屋和室内的所有物品均被烧毁,后经消防大队认定,共造成财产损失x元。火灾发生时杨某乙、雷某所用的磁叉保险内安装的是铝线,杨某乙、雷某所在村的变压器保护开关没有动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同意一次性赔偿杨某乙、雷某各项损失叁万元,自本协议签字时一次付清;
二、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安乡电力局与杨某乙、雷某自本协议生效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并由双方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将本协议提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调解书,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卷一份。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杨某乙、雷某负担,该诉讼费已由本院批准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