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舒某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X区皇家网吧,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紫金华庭3、X号楼X层。
投资人张某,该网吧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昌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X区皇家网吧、被告张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雪
审判员刘松林
代理审判员刘爱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