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城管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兴)城执法罚字(2010)(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执行和解,并已主动交纳了100元罚款。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
审判员南××
人民陪审员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