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木材款x元。被告辩称,欠款是实,要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x元的松木材,当时未付款,被告就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木材款x元,限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廷刚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