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区X路X号。
被执行人信宜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路X号。
第三人信宜市X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X路X号。
本院在执行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信宜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信宜市市政工程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信宜市X乡建设局(原信宜县建设委员会)系被执行人信宜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以房产作价投资的126万元固定资金及50万元的流动资金共计176万元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信宜市X乡建设局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信宜市X乡建设局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信宜市X乡建设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76万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洛杰
审判员南家磊
审判员孟献忠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