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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永平,北京市安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安博(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院X号楼x。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万卷出版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社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智博文图书发行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0年6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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