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XX。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
上诉人何XX、熊XX、蒋XX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XX、熊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诉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何XX、熊XX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