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男,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胡某,女,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胡某与被告嘉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曾祥文
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