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男,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嘉禾县建设局,地址:嘉禾县X镇X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嘉禾县建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嘉禾县法制办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刘某,男,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胡桐珍,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飞,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施某认为嘉禾县建设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原告施某与被告嘉禾县X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及第三人刘某建设规划行政许可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欧香成审判员曾祥文
人民陪审员欧勇军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