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郓城县凯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2005年5月12日,原告胜利油田钻井设备安装公司起诉了被告郓城县凯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施工款23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实支费。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建设钢结构框架的厂房和库房总面积4862平方米。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00年11月30日进行了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但是,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的规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本金(略)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略)元(按合同规定被告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工程款向原告付清,每拖欠一日按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03年11月30日-2005年5月30日共计545天;210万元X万分之三=630元/日;545天X630元=(略)元)。
三、以上款项被告于2005年7月25日之前全部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略)元;保全费(略)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