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万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申请人万科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于200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10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10万元的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尚华
审判员傅前铭
代理审判员李红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