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
原告郁a,男,汉族,住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a,男,住上海市××。
被告裘a,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b,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a、郁a与被告裘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春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1日,在被告的介绍及主张下,原告从被告的上家房客“××”手中以人民币(下同)32,500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的所有设施及装修,即着手进行装修完善,以备营业。2008年3月26日,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才告知原告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属临时建筑,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此时原告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购买设备和装修,不得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在被告的欺诈和隐瞒及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是无效的。另依原告与被告的上家房客“××”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该处的装修完全归原告所有,与被告并无关系,在动迁方赔付给该处的装修赔偿费理应为原告所有。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无果,只得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将动迁方赔付给“××”的装修赔偿费归还原告(此费用按该场所的《装修评估报告书》数额计算);(三)被告将动迁方赔付给“××”的搬迁费归还原告(此费用按上海市的搬迁费用标准计算);(四)被告返还租房押金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a、郁a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位于××房屋的钥匙返还给被告裘a;
二、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返还两原告租房押金1万元,并一次性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合计4万元(该款项已扣除两原告在承租期间欠付的租金及水、电等费用);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两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两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