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张某某,男,侗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张某某向本院起诉称,洪江市X镇修电站以来,多次调整补偿标准,很多方面仍不合理,其被征果树的补偿款没有领取,其到施工现场反映情况,但果树还是被挖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赔偿合理,以法和算为标准,一次性补偿合理或者签订合同;二、照常举行村干部选举;三、工程有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起诉洪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且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尹卫红
审判员肖尊启
代理审判员谌香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