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5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59岁。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
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赵金华参加评议,书记员罗晖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被上诉人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何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道县X镇X路X号四层房屋一座第二层归被上诉人何某所有;第三、第四层归上诉人朱某所有,由上诉人朱某补给被上诉人何某财产分割款陆万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道县X镇X路X号四层房屋一座第一层门面归上诉人朱某和被上诉人何某共同所有,如果出租租金各占一半,公共部分双方共同使用,互不干涉。
四、上诉人朱某、被上诉人何某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一审诉讼费750元,由被上诉人何某承担。二审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朱某承担。
上述解协已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签字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赵金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