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巷X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底楼。
委托代理人翁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XX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XX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席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系兰州XX医药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XX医药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路小沟坪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X,系员工。
原告景X诉被告甘肃XX公司、被告兰州XX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系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36元、减半收取6,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36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叶吟丹
书记员张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