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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付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德申、皇某某,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65岁。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付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4日在本院新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德申、皇某某,被告付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2008年12月25日,被告付某某借原告现金x元,购买了奶牛,由其家庭饲养,被告陈某乙系被告付某某之妻,也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花了x元买回20头奶牛,雇佣被告付某某和李国义饲养。原告见奶牛有病,自己又没有养牛经验,想把奶牛作价给养殖户。原告向被告付某某和李国义承诺“牛按原价x元转给你们,以后我给你们投资每人买50头。牛有我负责防疫,牛奶有我负责收购,现在你们按原价打借条是吃亏啦,但是今后我保证你们一定能发家致富”。当时,被告付某某和李国义给陈某甲打了借条。后来被告付某某有病,原告就把牛转交给李国义代养。陈某甲又分别让李国义打借条x元,让被告付某某打借条x元,原告把原来的借条(x元)交给李国义撕掉。李国义当时说“你交给我撕的可不是正本”,原告接着说“借条正本我撕掉啦”。现在原告没有兑现买50头牛的承诺,却利用骗取的借条进行诈骗,已构成诈骗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陈某乙辩称:我不知道被告付某某打借条之事,与我无关。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付某某、陈某乙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以此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庭审中,二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借条是原告写的,借款人“付某某、李国义”的名字是被告付某某签的,被告付某某没有借原告的钱,大小写不一致,也说明不真实。

被告付某某、陈某乙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有:证人李××、李×、庞××的当庭证言及书面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庭审中,原告对二被告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人与二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有矛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陈某甲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纳。

经庭审质证,被告付某某、陈某乙向本院提供的证人李××、李×、庞××的当庭证言及书面证明,系判断性的语言,并非对客观事实的陈某,且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其书面证明内容不一致,三个证人证言之间又有矛盾,均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某,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25日,被告付某某向原告陈某甲出具借条,证明其借原告陈某甲现金x元。后经原告陈某甲催要,被告付某某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某乙系被告付某某之妻。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于2008年12月25日借原告陈某甲现金x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虽然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经原告陈某甲催要,被告付某某一直未予偿还,其依法应负有偿还义务。故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付某某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对支付某息没有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某息,故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付某某支付某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乙与被告付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乙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与被告付某某一起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陈某甲要求被告付某某、陈某乙共

同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付某某抗辩的本案涉及诈骗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某某、陈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x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付某某、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华

审判员田蕾

人民陪审员祁利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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