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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丁与被告张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石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丁(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霁清,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丁诉被告张某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珍担任记录。原告刘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霁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丁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于1982年在车祸中去世,小儿子刘某丁患严重智障。被告不堪忍受家庭现状,于198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离婚,衡阳市X村X栋X户公房1套由刘某丁杰居住。离婚后,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居住的房屋在房改时,由刘某丁单独出资了该房屋的全某产权,但房屋登记时被告为共有产权人。因原告父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欲出卖该房产,而被告行踪不知,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特请求法院确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1989)法五民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1份,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衡阳市X村X栋X户公房1套由刘某丁杰居住。

证据2、书信1份,证明2009年10月19日,被告书信给原告时,称原告可以处置自已的房子。

证据3、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原告刘某丁于2005年单独出资13000元购买了该房屋的全某产权。

证据4、残疾证1份,证明原告儿子刘某丁系二等残疾人。

证据5、产权证1份,证明原衡阳市X区X号(现衡阳市X村X栋X户)产权所有人为刘某丁。

证据6、衡阳市X区分局五一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刘某丁曾用名为X。

证据7、介绍信及退回信封各1份,证明原告曾多次到福建省等地寻找被告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据1-7,本院经质证认为,证据本身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张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综合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衡阳市安装公司)职工,双方于1975年10月结婚,并按双职工待遇分得单位坐落在原衡阳市X区X号(现更名为衡阳市X村X栋X户)建筑面积为55.50平方米公有住房1套给原、被告居住。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于1982年在车祸中去世,小儿子刘某丁系二等智力残疾人。1989年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离婚,衡阳市X村X栋X户公房1套由刘某丁杰居住。离婚后,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居住的房屋在房改时,由刘某丁于2005年单独出资13000元购买了该房屋的全某产权,但房屋登记时被告仍为共有产权人。由于原告父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欲出卖该房产,却因被告未能到场签字而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为此,原告多年寻找被告均无果。2009年10月19日,被告写信给原告,要求原告自行处理该房屋,但仍因被告未到场签字而无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如诉之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离婚而将双方所居住公有住房确定由原告居住。此后,原告在房改时出资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以原告刘某丁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刘某丁理应拥有该房屋的物权,故原告要求确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衡阳市X村X栋X户(原衡阳市X区X号)建筑面积为55.50平方米住房1套归原告刘某丁所有。

本案受理费11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588元,原告刘某丁负担794元,被告张某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间,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凯

审判员杨华

人民陪审员欧祖流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珍

附注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某、转让和肖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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