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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来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来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5月3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来某与马某离婚;

二、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来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15万元,于2009年12月23日履行完毕;

三、保罗轿车一辆(及牌照)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来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于2009年12月23日履行完毕;

四、来某自愿承担双方债务人民币3.5万元;

五、双方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六、来某、马某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75元,由来某负担人民币200元,马某负担人民币6,475元,房屋评估费人民币7,500元由来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峰

审判员袁哲云

代理审判员李庆申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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