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某,男,53岁,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56岁,汉族,住(略),系该村小学教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邑县人民法院(2010)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鹿邑县X区分理处有账号为(略)工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鹿邑县X区分理处账号为(略)工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玉玺
审判员孙永连
审判员侯钦民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翟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