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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闫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7岁,汉族,住(略),系鸵鸟漆业业主。

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30岁,住(略),系(略)环保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23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略)农行营业部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闫某在(略)农行营业部的存款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岳超

执行员侯钦民

执行员李某华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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