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张c。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李x。
原告桑x诉被告张c、张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独任审判,于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x委托代理人黄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李x及被告张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x诉称,要求被告张c、张x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医疗费3645.4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后续诊疗费1000元、交通费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9691.40元。
被告张c辩称,对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同意协商解决。
被告张x答辩意见同被告张c。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张c驾驶牌号为沪CEHx轻便摩托车(被告张x为登记所有人)由北向南沿非机动车道行驶,适逢原告桑x骑自行车同向在前,由于被告张c未保持安全距离,不按照规定行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桑x当日被送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进行治疗,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数千元。同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c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桑x无事故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c、张x应于2009年11月2日一次性赔付原告桑x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500元(已经当庭付清);
二、双方今后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永
书记员卢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