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禹X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下岗工人,住湖南省洪江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与被告禹X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谌某负担。
审判员杨勇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