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成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8日主动到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二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7月份,伙同张登启(已判刑)等人预谋后,在濮阳县X镇附近的小树林中开设赌场,并纠集数十人进行赌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1万余元。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登启供述,证人顾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二分局案件侦办大队证明及河南省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何凤英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