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朱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金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生活帮助费75000元,被告朱某由其法定代理人照料、看护;
三、原、被告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金友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