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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安定,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皇州,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龚某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蔚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光、左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熊婧怡担任记录。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安定、被告龚某某及被告李某乙全权代理人邓皇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8年5月,被告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多次找到原告借款10万元,由于以往关系密切,原告从亲属朋友处凑齐了10万元给被告,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利率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此外,龚某某借款是在李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x元,同时赔偿原告催款开支1000元。

被告龚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债务是非法的借贷关系,我从事“地下六合彩”买单坐庄亏损巨大,所以向原告借了高利贷,欠条中的x元包含了本金、买码及息上加息的复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乙全权代理人邓皇州辩称,李某乙未向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龚某某向李某甲出具了今借到李某甲人币拾万元整的借条,并约定年利息为2分。另查明,龚某某于2007年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的坐庄并亏损,其宣称该借款系高利贷且用于非法活动,不应予以支持。此外,龚某某与李某乙于2008年6月18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因此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借款系高利贷且用于非法活动,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有从事地下六合彩的行为,不能证明该借款属于高利贷且用于非法活动,其证据没有唯一证明性。原、被告对借条的借款利息约定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共同偿还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龚某某、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李某甲借款x元及利息x元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0元,由龚某辉、李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蔚宇

审判员曾光

审判员左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熊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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