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X区新华为博世车行。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X区新华为博世车行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X区新华为博世车行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X区新华为博世车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株洲市X区新华为博世车行负担。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