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8年7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辩护人许某某,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抽逃出资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犯抽逃出资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泉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张某甲、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抽逃出资
200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张某甲欲成立(略)嘉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无现金,三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向张某丙借人民币100万元汇入该公司账户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后,向(略)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同年12月27日,(略)嘉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次日,被告人杨某、郭某某、张某甲将该公司账户内的人民币100万元转出归还张某丙。此后再没有投入资金。
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张某甲、郭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略)嘉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侯审决定书及被告人杨某、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08年3月,被告人杨某得知郭某某堂弟郭某阁委托郭某某进行电子黄某交易开户、买卖黄某,即想通过代其开户骗取投资款来填补因帮女友曾某丁的父亲曾某戊做电子黄某交易出现的亏损。被告人杨某让郭某某将投资款人民币3万元存入经营电子黄某交易的香港嘉力公司第三方转账账户即陈晓菲账户。但被告人杨某没按郭某某的要求以郭某阁妻子陈清玉的名义开户,并把投资款存入陈清玉的账户中,而是指示香港嘉力公司将3万元转入女友曾某丁的帐户中。之后被告人杨某将3万元取出归还曾某戊,却向郭某某谎称已帮其在亚洲清算所开户,并因操盘失误已全部亏损。
2008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安徽省阜阳市双河社区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的家人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分别预交罚金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丁、曾某戊、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发给郭某某的手机短信照片、抓获经过、阜阳市看守所羁押证明书、曾某丁建行帐户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邮寄陈清玉身份证复印件的凭证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甲、郭某某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他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取得资金作为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又抽回出资的人民币100万元,数额巨大;此外,被告人杨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审判期间预交罚金,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落实帮教措施,具备缓刑监管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审判期间预交罚金,且其所在居委会愿意落实帮教措施,具备缓刑监管条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家人又能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11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x元,退还给被害人郭某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吴晨
代理审判员徐儫
人民陪审员林某忠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某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