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诉郭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齐某(又名齐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郭某、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2011年5月4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郭某、齐某,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郭某、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诉称,2003年8月19日,郭某、齐某夫妻二人向张某丈夫刘振怀借款x元,并由齐某打一欠条,后经催要未予偿还。2005年2月8日因无钱偿还,郭某又给刘振怀打一欠条。2007年9月1日刘振怀去世,后张某多次向郭某、齐某催要,二人仍未偿还。要求郭某、齐某二人偿还借款x元。

郭某、齐某未答辩。

根据张某的诉称意见,本院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为:张某要求郭某、齐某偿还借款x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张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刘振怀死亡证明一份,据此证明张某主体适格。4、郭某所打借条一份,据此证明郭某、齐某借款的事实。

经综合审查,本院确认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3年8月19日,郭某、齐某夫妻二人向张某丈夫刘振怀借款x元,并由齐某打一欠条,后经催要未予偿还。2005年2月8日刘振怀再次向郭某、齐某夫妻催要,因无钱偿还,郭某又给刘振怀打一欠条。后刘振怀于2007年9月1日去世,其妻张某多次向郭某、齐某夫妻催要,二人仍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齐某向刘振怀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刘振怀去世后,其妻张某作为权利主体继承者,向郭某、齐某主张某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郭某、齐某应予偿还张某借款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郭某、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郭某、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卫民

审判员杨超

人民陪审员苗刚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樊新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