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何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汤XX、何XX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汤XX、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汤XX一次性赔偿何XX医药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修理费等共x元。
2、何XX其他费用由自己承担。
3、湘x车由汤XX负责修理。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