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雷剑锋,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禾县XX局。
法定代表人欧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邓XX与被告嘉禾县XX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雷晓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嘉禾县XX局一次性补偿原告邓XX人民币5000元(包括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此款被告嘉禾县XX局在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给原告邓XX。
二、其余款x元,原告邓XX同意放弃。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