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廖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廖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廖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所欠电话费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全解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