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廖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

被告廖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与被告廖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廖某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

所欠电话费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嘉禾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全解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