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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曾某某,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连带退赔被害人周建红经济损失人民币7.68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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