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
被告边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为母女关系,被继承人边某(2001年8月21日去世)与陈某(1999年8月3日去世)是夫妻,婚后未生育,1954年将原告边某收养为养女。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底层扶梯间二层、三层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底层扶梯间二层、三层房屋产权归原告边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