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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人与符大屋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与衡阳市雁峰区岳屏

镇X村第二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46岁。

原告唐某某(系刘某甲之妻),女,46岁。

原告刘某乙(系刘某甲之子),男,20岁。

唐某某、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46岁。

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第二村X组(符大屋村X组),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

负责人刘某丙,该组组长。

原告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与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第二村X组(符大屋村X组)(以下简称符大屋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伟龙、唐某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某军担任记录。原告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符大屋村X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诉称:根据《湖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在集体经济收益及国家征地补偿时,应给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但在符大屋村X组得不到具体实施。到目前为止,该组已进行三次集体经济分配,第一次每人分配600元、第二次每人分配100元、第三次每人分配5500元,经村委会两次调解独生子女家庭多分300元,组里大部分村民都表示无异议。但在领钱时组里管钱的与管帐的两人互相推脱,致使此事一度搁浅。组长无奈,只得将收取的电费款分发给独生子女家庭,不料,不仅管帐与管钱的两人不肯做帐,而且组里个别人还说组长此举是“贪污”。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第二次分配时,在没有通知独生子女家庭情况下该组擅自对组里集体收益按每人100元进行分配,刘某甲得知后,问其原因,被告知独生子女都未分配,并且上次已领取的300元都被扣除,刘某甲非常震惊,组里凭什么可以剥夺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独生子女集体经济收益及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5900元。

被告符大屋村X组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唐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2001年10月10日,刘某甲、唐某某申请办理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从2001年开始刘某甲、唐某某每年均领取5-10元钱的独生子女优待金。2009年12月,国家建设湘桂铁路,需要征购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修铁路,符大屋村X组得到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和土地青苗费的赔偿款,但符大屋村X组未依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刘某甲、唐某某家进行分配,因此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组里个人分配的凭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已婚公民应尽的义务。原告刘某甲、唐某某夫妇于2001年申办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另外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湘人口发(2007)第X号文件规定,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补偿费时,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个人份额。符大屋村X组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款时,未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对刘某甲家庭进行分配,酿成本案纠纷,符大屋村X组应承担多分一份征地补偿费给刘某甲家庭的民事责任。符大屋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开庭审理已查明事实,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第二村X组(符大屋村X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甲、唐某某、刘某乙征地补偿款5500元,逾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保全费50元,合计人民币250元,由被告衡阳市雁峰区X镇X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高

人民陪审员张伟龙

人民陪审员唐某萍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方芳

校对人:方芳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结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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