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12日经(略)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31日经(略)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上诉人蒲某甲之兄。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方刑林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蒲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蒲某甲不服,以一审没有将其经批准合法采伐的12立方米非商品材从鉴定的数额中扣除不正确;蒲某甲春请他砍伐的5立方米林木,因其不知道蒲某甲春是否有证,责任不应由他承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蒲某甲滥伐林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方刑林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审判员胡石海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