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游县X镇斜尾中学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仙游县X镇斜尾中学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XX、李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XX、李某、刘某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XX、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