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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城执行字第432-1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丙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X区AX幢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现因被执行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丙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X区AX幢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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