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城执行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丙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X区AX幢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现因被执行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丙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X区AX幢X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国珍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卓晶亮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