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
被告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原告粟某诉被告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发放二孩生育证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粟某于2010年11月23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0年11月26日,原告粟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某洁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人民陪审员张晓梅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