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女,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于2007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本市X路X路的一个修理店内,向该店店主牛××出售2本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等发票53本。经过鉴定,上述发票共计4531份,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王×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交代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金伟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