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原告徐某诉被告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徐某于2010年12月8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0年12月9日,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林玉洁
人民陪审员向昌祥
人民陪审员张某梅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黄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