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灵宝市电业局。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某,女,汉族。系王某丁的妻子。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戊,男,汉族。
一审被告:灵宝市电业局豫灵电管所。
负责人:王某己,该所所长。
申请再审灵宝市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丁、安某、一审第三人王某戊、一审被告灵宝市电业局豫灵电管所(以下简称电管所)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业局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王某丙朋触电死亡的原因在于第三人王某戊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的,应当判令王某戊承担赔偿责任。(二)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没有明确电业局与王某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没有明确是连带责任,无法执行。(三)王某丁、安某都正值壮年,一、二审判令赔偿其二人抚养费没有事实依据。(四)二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只有周英武某官一人审理,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一)王某戊私拉照明线路,由于电线老化漏电,导致网通公司电杆斜拉线带电,王某丙朋触及该斜拉线触电死亡。一、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戊私拉照明线路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判令王某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电业局作为辖区内电网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疏于管理,没有组织力量进行线路检查,对存在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以致发生触电事故。一、二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二)关于电业局主张的一、二审判决没有明确电业局与王某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无法执行的问题,一审判决电业局与王某戊赔偿王某丁、安某经济损失,二审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由王某戊赔偿王某丁、安某损失,有电业局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主文部分判决维持原判,故电业局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虽然王某丁、安某现在正值壮年,但随着岁月的流逝,必将日益老去,逐渐丧失劳动能力,在丧子之后,必然面临养老问题。一、二审法院判令电业局、王某戊赔偿王某丁、安某抚养费并无不当。(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故二审法院由一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询问,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电业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灵宝市电业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丙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祝晓涛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