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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债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41岁。

被告杨某,男,47岁。

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杨某债权纠纷一案,2011年1月10日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以被告现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唐春燕

人民陪审员黄旭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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