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3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33岁。
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印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40岁。
被告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韩占山,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会同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10月9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以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