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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郁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薛X。

被告郁X。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X诉被告郁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至31日被告租赁原告牌号为苏X的吊车1辆,被告共应支付租赁费人民币24,000元。对此,被告于2010年7月31日出具欠条1份予以确认。之后,被告仅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再支付。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X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宋X租赁费人民币14,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8月3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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