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331-X号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某院对其中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罗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