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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昆仑桥学仓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X村X组X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刘某于1997年2月28日在原告营业部立据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099.84元及罚息3,563.28元。

被告刘某辩称:借款是实,但我目前还款困难。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于1997年2月28日在原告所属营业部立据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1998年12月20日,借款月息为11.76‰。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仅于1999年10月26日偿还了原告借款利息100元,余欠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于2011年5月25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被告刘某自愿订定于201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00元。

二、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被告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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