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5年10月18日被告人田某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09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以“其未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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