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宏艳,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茶陵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茶陵县卫生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瞿某,系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X街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X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茶陵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茶陵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对被告茶陵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茶陵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在(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处理。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