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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何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临澧电力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男,37岁。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35岁。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临澧电力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龚某、何某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上诉人龚某、何某之子龚某携带钓鱼竿前往临澧县X村一鱼塘钓鱼,11时许,龚某所持的钓鱼竿触碰到临澧电力局所有、位于鱼塘上方的合口变204澧楠联线X号杆的10千伏高压线,被电击当场死亡。2010年10月31日,在临澧县X镇人民政府主持下,二上诉人亲属何某刚、龚某红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临澧电力局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甲方赔偿乙方x元费用后,乙方保留通过诉讼程序向甲方索赔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不足x元,则甲方已出的x元赔偿款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如果法院判决超过x元,则超出部分由甲方给乙方补足;二、合口镇人民政府出于人道给乙方一次性补偿x元;三、此协议签字并履行后,乙方不得再以此为借口而挑起事端,但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x元,合口镇人民政府给付二原告补偿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临澧电力局在已协议赔偿的基础上补偿龚某、何某x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龚某、何某负担2300元,湖南省电力公司常德临澧电力局负担23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龚某、何某交纳,由临澧电力局负担的2300元由其直接支付给龚某、何某)。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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