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柏,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红志,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上诉人江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某于201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乙福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